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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搭桥术后继发血栓导致截肢,患者索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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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请正确对待每一个挑毛病的人。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作为一名医生,我们都知道,术前需要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如何才算是完善?术后出现问题的,只要能与术前检查拉上一丝丝关系的,术前检查都是不完善的。并发症与辅助检查之间的关系,即使没有密切的因果关系,也一定有“不能除外的因果关系”。

案件概要

患者女性,59岁,年因“发作性胸痛、心悸3-4年”就诊医院(医方1),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并予以行“心脏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术”。术后第3天患者氧饱和度下降,血压持续较低,心率快,尿量减少(利尿剂条件下),医方1考虑患者心功能不全,予以行IABP治疗,术后继发双下肢动脉血栓形成。

出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循环、呼吸、肾、肝);高血压3级(极高危);电解质紊乱,高钠血症,高氯血症;双下肢动脉血栓形成;中度贫血;高尿酸症;创伤后应激障碍。

后患者因“突发右下肢疼痛3天,加重伴花斑1天”转诊医院(医方2)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右下肢状况日益严重,并在外院行右大腿截肢手术。

出院诊断:胸骨后感染;右下肢缺血坏疽;右下肢动脉血栓形成;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双下肢切口感染;脂肪液化;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力衰竭。

后患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下肢缺血性坏疽;右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双下肢动脉血栓形成;纵膈感染;双下肢切口坏死;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肠梗阻术后;心力衰竭;高血压2级。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目前双下肢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方1赔偿患者各项费用共计.68元,要求医方2赔偿感染各项费用元。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

(一)医方1的过错分析

1.患者因“发作性胸痛、心悸3-4年”就诊,结合患者的既往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考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依据,予以行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冠心病左主干+三支病变,累及左主干、回旋支、右冠状动脉,其冠脉病变较严重,具有冠脉搭桥术的手术治疗指征,完善辅助检查,无明确手术禁忌,医方为患者行了“心脏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术”治疗,阅手术记录未发现医方的操作有违反医疗常规之处,医方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2.医方与患方签署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告知书上告知患方拟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而医方予患者行“心脏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术”,两种手术方式不同,提供的鉴定材料中未见有医方向患方交代更改手术方式的理由,医方的医疗行为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

3.搭桥术术后第3天,患者氧饱和度下降,血压持续较低,心率快,尿量减少(利尿剂条件下),床旁心脏超声示左室射血分数正常值低限,化验B型氨基端利纳肽原结果为pg/m1(参考值0-pg/ml)。结合患者上述临床表现及化验检查结果,医方考虑患者心功能不全,予以多巴胺等血管活性药物治疗,患者症状未见明显缓解的情况下,医方予以行IABP治疗有指征,其医疗行为符合规范。术后患者血压渐平稳,氧饱和度改善,尿量逐渐增多,并最终成功脱机,医方的IABP治疗达到了治疗效果。

4.《术前讨论记录》中记载:ICU及麻醉科医生均提到术后需注意控制血压,必要时置入IABP。医方行“心脏不停跳冠状动脉搭桥术”手术前进行了血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心电图、胸片、血气分析、冠脉造影等检查,符合手术前的常规检查。但医方未根据患者的血管条件进行下肢的超声检查,进一步了解其下肢血管状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医方存在缺陷。

5.搭桥术术后第4天,患者右下肢皮温减低,不除外血管血栓形成,医方建议在病情允许下行血管超声检查。术后第6天,患者拔除气管插管,下肢血管超声检查提示双下肢动脉血栓形成,请介入科会诊后考虑患者血管条件差,暂不适合介入手术;血管外科结合患者目前情况及胸外科意见,不适宜全麻下取栓。医方综合了患者的病情状况及治疗方案的利弊分析,采取的上述处理方案得当,未违反相关医疗规定,不存在患方所述的延误治疗时机的问题。

综上分析,患者自身患有冠心病左主干+三支病变,病情严重,具有搭桥手术治疗的指征,但术前风险告知的手术方式与实际术式不一致,医方未就此情况予以说明,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另患者在术后出现低心排是该类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予以行IABP置入术有治疗指征,但医方在其心脏搭桥手术前,未予完善双下肢辅助检查,直接从右下肢入路行IABP置入术存在缺陷,与其下肢动脉血栓形成及其并发症具有不能除外的因果关系。

(二)医方2的过错分析

1.患者因“突发右下肢疼痛3天,加重伴花斑1天”转入医方,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考虑“右下肢重度缺血”有依据,且患者已经出现坏死并发感染,常规应尽早去除感染灶。但考虑到患者近期刚行心脏搭桥术,心功能差,另患者入院时血常规提示白细胞升高、TNT及BNP极高,多科会诊后考虑其急性心肌梗死及心功能不全无法耐受手术治疗,手术风险大。医方权衡手术利弊,暂停手术治疗,予以右下肢保守换药等对症治疗,未违反医疗常规。

2.在患者各项化验指标较前略有好转,病情较稳定时,右下肢呈坏疽表现,截肢已经不可避免,患者本人坚决拒绝截肢,医方考虑患者病情较前稍稳定,暂不行截肢手术无生命危险,医方给予患者右下肢保守换药治疗不存在过错。

3.入院后医方予患者胸部伤口换药,之后护理记录均记载伤口敷料未见渗血,直至4天后病历记载患者胸部伤口红肿明显,可见渗出,医方予无菌纱布湿敷,动态观察伤口变化;数天后胸前区创口拆线,创口裂开,其下可见脂肪液化区;后给予胸部创口细菌培养,提示为大肠埃希菌及鲍曼不动杆菌,后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医方的上述诊疗行为符合治疗规范,但细菌培养的时间稍有延误,于其胸部感染的控制有不利影响。

综上分析,被鉴定人患者入院时右下肢重度缺血诊断明确,但由于自身情况差不能耐受手术,医方未予手术治疗未违反医疗规范;在病情相对稳定后,下肢坏疽已经产生,截肢已经不可避免,但不会造成生命危险,医方暂不行截肢手术亦不存在过错;在胸部创口的处理上,医方细菌培养的时间稍有延误,于其胸部感染的控制有不利影响,但对最终伤残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最终判定:患者右大腿中段以远缺如,左膝关节活动重度受限,分别符合六级及八级伤残。建议医方1承担轻微责任,医方2过错与最终伤残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医方判决医方1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为10%,医方2细菌培养时间稍有延误,对患者胸部感染控制有不利影响,与最终患者最终伤残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医方1给付患者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合计.0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医方2给付患者复印费.6元。案件受理费元,由患者负担元(已交纳),由被告医方1负担元,由被告医方2负担2元。鉴定费元,由医方1负担元,由被告医方2负担.5元。

IABP术前必须做双下肢血管彩超?

IABP引起的血管相关并发症主要包括出血、系统血栓形成和肢体缺血等。其中,体缺血尤其是下肢缺血是最为常见的。作为这样一个常见的并发症,很多文献总结了发生血管并发症的影响因素、预防措施及治疗方法。

一般面对术后并发症,法医在评判过错时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术前评估:在进行手术或特殊操作之前,医方需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表现在完善相关术前检查(体现在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评估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选择合适的术式或手术入路,讨论可能出现的围术期并发症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体现在术前讨论、病程记录),探讨替代方案(知情同意书)等。

2.围术期预防措施、观察、护理:针对发生的并发症,法医会评价医方在术前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术中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并发症的发生,术后护理、观察是否到位。(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病情告知书)

3.并发症诊断、治疗: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早期发现并发症,是否早期正确诊断,是否给予积极、正确地治疗等,是否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院外会诊、院内病例讨论或转院治疗。(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病情告知书)

4.知情同意:术前是否知情同意,医方是否向患方“充分”告知病情、手术方案、替代方案、手术风险及获益等;病情变化时,是否及时告知患方病情等。

IABP术后发生并发症,如果说在治疗期间没有根据诊疗常规给予抗凝治疗,没有在术后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下肢血管并发症,IABP治疗期间和治疗后没有观察有无血栓形成的迹象,没有定时观察下肢循环状况,导致没有及时发现下肢血栓。或是在发现下肢循环障碍后没有及时行下肢血管超声检查,没有早期诊断或是积极治疗,导致最终截肢的损害后果。这些都是案件中常见评价医方过错的利益,但是本案中都没有提到,也没有提到告知不充分。一般只有一个可能——医方做得很“完美”,找不到这些过错。

鉴定专家就强调了一点,“医方未根据患者的血管条件进行下肢的超声检查,进一步了解其下肢血管状态”。

很多脉友看到这里都可能会感觉鉴定专家真是要求得太“过分”了,乱扣过错的大帽子。但实际上,一般来说,鉴定专家所有的鉴定结论都是有权威理论根据的,这样的鉴定意见书才能在法庭上扛得住法官、原告和被告的质疑,在法庭质询中立于不败之地,被投诉时面对司法部的质询有理有据。

老刘查找了各种文献,都没有提到IABP术前需要评估血管情况的明确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老刘最终找到了一个依据——《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心脏外科围手术期应用专家共识》,不知道有多少心脏外科医生看过这个专家共识。

图1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心脏外科围手术期应用专家共识

推荐意见7(I,C):植入IABP前,有条件的单位应首先评价双侧股动脉的情况,选择动脉粥样硬化程度轻的一侧植入,对于严重病变不能植入的选择其他路径植入。

医院,下肢超声检查一定是有条件实施的,所以理所应当首先评价双侧股动脉粥样硬化程度。既然没做,自然是过错,自然要承担责任,自然要赔偿。

正确对待每一个挑毛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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