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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案例患者术后死亡nbsp仁和

精彩内容

医院因对心脏病患者段某的术后医疗并发症的处置不当,近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9万余元。

案件详情

段某的妻子、医院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6万余元。他们起诉称,年12月10日,医院做冠状动脉造影术,发现心脏血管右冠支堵塞。医院进一步诊疗过程中,医院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的麻醉师、医院为患者实施心脏冠脉搭桥手术。

医院的医师临时组合手术,技术水平受限,医院根本就不具备开展此项尖端技术的条件,导致手术失败、段某长时间昏迷不醒的严重后果。并且,医院承包管理、争抢病员,一切为了经济利益而延误了段某诊疗,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又抢救不及时,最终导致段某死亡。

医院辩称,该院是受医院的邀请,作为会诊的大夫参加了患者的治疗,会诊过程中如果出现民事责任,由邀请方承担责任;段某死亡是因他的特殊体质造成的。

医院辩称,年12月17日,段某因“冠心病、三支病变、颈动脉狭窄”医院住院治疗。经患者要求,年12月22日,医院邀请医院医院医生共同为患者进行了冠脉搭桥手术。年1月17日,段某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正保死亡后,医院的诊疗过程无异议,不要求尸检,但提出家境困难,医院能够给予适当资助。考虑到患方的实际情况,经院长批准,年1月9日,医院与患方家属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医院免收患者部分住院费用计人民币.91元,另资助患者家属人民币元整,此事件就此结束,患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当天,患方家属领取了补偿款。

因此医院认为,本案已经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认为

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对患者段正保的诊疗行为无明确过错;医院对段正保术前诊断正确,主要过失在于对术后医疗并发症的处置方面,故法院认定医院对患者段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40%;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赔偿29万余元。(本文来源网络,小明自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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