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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老太太心脏病发,男子给其做心肺复苏

辽宁沈阳,一老太太到药店买药,突然病发心脏骤停,店老板赶紧给老太太做了心肺复苏并送医抢救,人救了回来,但是店老板却被告上法庭,理由是做心肺复苏时按断了老太太12根肋骨,店老板直言好心办了坏事!

先看看老太太和其儿子的说辞:

齐老太称当天她到药店买药,进店后老板孙先生给了她一片药片吃,没想到药劲儿十分霸道,吃完她就晕了过去,醒来后就在病床上。

他儿子薛先生则是称,他们家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如果不是吃了那片药,自己的母亲尽到店里晕了过去别说肋骨按断了,就是按死了他也不会讹人。

两人的言外之意就是齐老太吃了孙先生给的药才晕倒的,这个药有问题,即便是孙先生对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是抢救她,但是也是因为他导致的运到,按断肋骨应当赔偿。

不过这个说辞遭到了孙先生的反驳:

当天齐老太到店里后给她测了血压,有些不容乐观,于是便推荐了一种药给她,并建议立马就吃下缓解情况,不过齐老太并没有接受这个建议,拿着药称回家再吃。

为此还提供了店内的视频录像,从齐老太进店到晕倒全程拍摄了下来,并没有看到有服药的动作,在齐老太昏倒后,孙先生做了持续十分钟的心肺复苏,齐老太的身体也出现了反应。

孙先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也印证了齐老太和薛先生两人是在撒谎。

眼见自己的谎言被戳破,齐老太和儿子话锋一转,质疑孙先生是否有行医资格,以及是否会做心肺复苏,认为做心肺复苏按断自己母亲12根肋骨就是因为不专业,还是要求赔偿。

结果孙先生掏出了自己的行医资格证,有着十几年的从医经验,同时当天抢救齐老太的医生也做出了解释,称她的情况十分危急,必须要进行深度按压才能够达到抢救的效果。

并称齐老太能抢救回来与孙先生做的心肺复苏也有着关系,而齐老太已经上了年纪,深度按压对年轻人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伤害,更别说老年人了。

而至于当天孙先生开的药,也是降血压的药,即便吃服用也不会造成心脏骤停的后果,换而言之,不管当天孙老太是否服药,其心脏骤停与孙先生开的药都并无关系。

不过齐老太和薛先生还是起诉了孙先生,要求其赔偿10万元!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齐老太和薛先生起诉的依据是孙先生侵害了齐老太的健康权,按照两人的说辞这应当是侵权责任纠纷。

不过查明的事实显然与二人的说辞不同,孙先生是在对齐老太实施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对其造成了损害,这就不是侵权了。

侵权责任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抢救则是出于好心,基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这叫做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虽说紧急避险还是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是抢救属于是特殊情况,毕竟一个人发病了,送医都有抢救不回来的可能,如果因为没抢救回来要求他人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法律将对他人实施紧急抢救行为是否需要担责直接一刀切,只要是对他人实施抢救造成救助人的损害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这也是鼓励他人实施救援,让救助人没有后顾之忧,毕竟不能够寒了好心人的心。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齐大妈和薛先生就是想要讹人,显然12根肋骨骨折与性命相比不值一提,虽然断了12根肋骨icon但是保住了齐大妈的命,可以说孙先生是齐大妈的救命恩人。

院方审理后驳回了齐大妈和薛先生的全部诉求。

实际上这起诉讼从一开始就注定了齐大妈和薛先生会败诉,其想要孙先生赔偿必须要拿出有利的证据证明齐大妈吃了孙先生的药。

即便拿出吃药的证据,还要拿出晕倒与吃药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因为药导致的她心脏骤停而不是其自身的病。

不过一审判决后母子俩并不服,即便是面对这铁证也依旧要上诉,必须要让孙先生赔这笔钱,二审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件事也让孙先生看到了个别人人性的丑恶,面对判决结果十分的委屈且气愤,眼眶中泪水都已经在打转,用着哭腔说了句:“以后我碰到这种事情,到底是救还是不救?”。

虽然法律规定了实施救助行为无需担责,但是当救助人被起诉要求赔偿的那一刻,即便知道自己会胜诉,但是受到更重伤害的是一颗炙热的乐于助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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