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1、住院待遇
答:德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其他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87%;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7%;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62%;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住院(含以后)起付标准降低元。符合农村贫困人口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注:自年起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5年,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德州市以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的部分个人首先自负比例20%,剩余部分按照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及支付比例报销。参保人可在出院前到参保地就近的医保工作站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符合联网报销的可在异地出院时直接联网报销,不符合联网报销的、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回参保地按政策报销。
2、普通门诊待遇
答:参保居民在签约的定点门诊就医:一是普通门诊拿药,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80元封顶;二是门诊观察(输液),无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过30元,封顶线每人每年0元。
3、门诊慢性病待遇
答:门诊医院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检查的费用,每年执行一次起付标准,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目前居民医保规定有26种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重症肌无力、肺心病、儿童脑瘫、苯丙酮尿症、陈旧性心肌梗塞(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肝炎活动期(甲型、戊型肝炎除外)、肾病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疾病。
4、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
答:“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购药,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糖尿病(含用胰岛素治疗)和“两病”同时患的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元、元、元。
“两病”患者并发合并症的,达到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可及时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两种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5、生育待遇
答: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按自然分娩0元、剖宫产元实行定额补偿。
6、大病报销待遇
答:居民大病报销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个人无需另行缴费,补偿标准如下:
7、意外伤害待遇
答: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自年11月1日起报销比例与自然疾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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