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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来我市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流动就业人员和办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二、什么时候能够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什么时候生效?

答: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原则为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工作日)。待遇享受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以在校学生身份首次参保的学生待遇享受期为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答: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财政、医保、残联、扶贫等部门按原渠道落实资金来源,县区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缴;其他救助对象由县区根据财政收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城镇居民如何办理首次参保登记?

答:(一)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登记由社区办理,参保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户口薄(或居住证)及复印件

2、工商银行一类账户及复印件

3、两张一寸彩色照片

4、存折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校学生参保由学校办理。

五、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如何办理?

新生儿出生当年可以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凭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当年参保手续。同时应缴纳两年的费用(当年度和下年度),新生儿缴费参保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日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学龄儿童应该在社区参保还是在学校参保?

答:凡是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龄儿童,应全部在就读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参保缴费。一旦学校参保成功,其参保关系会自动转入学校,原先在社区参保时捆绑的中国工商银行代扣代缴存折将不再扣费。

七、参保人员市域内住院待遇及标准?

市域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元,补偿比例90%。

(2)市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85%。

(3)市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80%。

(4)市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70%。

(5)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补偿比例65%。

在同一待遇享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

八、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享受何种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年度封顶限额40万元。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段,补偿比例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段,补偿比例65%;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段,补偿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补偿比例80%。

九、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我市慢性病分为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两种。

常见慢性病病种包括以下31种:1高血压(Ⅱ、Ⅲ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心肌梗死、5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炎症性肠病、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征、30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15种: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术后、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14骨髓瘤、1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6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17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十、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补助吗?

可以。产妇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定额补助元,医院即时结算补助。孕产妇住院医药费用主要为(占比≥50%)妊娠期或分娩期合并症、并发症医药费用的,医院住院基金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十一、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一)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除外)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医院即时结算,年度累计起付线为5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60%,年度封顶限额为元。

(二)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非他方责任意外伤害,凭本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扣除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封顶限额为0元,不实行保底补偿和大病保险。

对各种气管支气管异物、生产性农药中毒、无明显他方责任烧烫伤按正常疾病给予补偿。

(三)意外伤害入院需如实填写《城乡居民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履行审核手续,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明确结算类型;并将入院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社保卡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等情况公示。

城乡居民征缴科联系

城乡居民待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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